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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論我國合同法上違約金性質的演變——從《經濟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考察

    周昀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100088
    • 懲罰性
    • 補償性
    • 演變

    摘要:我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合同法上的違約金制度主要經歷了兩個階段,即《經濟合同法》時代和《合同法》時代的違約金制度,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的性質也隨著《經濟合同法》時代到《合同法》時代的變遷而發生演變?!督洕贤ā窌r代依托的是我國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以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階段,這一時代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相結合,以懲罰性為主,以補償性為輔的性質;《合同法》時代依托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這一時代的違約金的性質相較于《經濟合同法》時代已經發生了演變,它的性質演變成以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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