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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擬制正當性的詮釋學思考

    趙春玉 云南大學法學院
    • 法律擬制
    • 正當性
    • 詮釋學
    • 事物的本質

    摘要:法律擬制作為一種重要的立法技術,其正當性卻一直備受質疑;由于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和思考的圖像性,不可能通過符合純粹邏輯的方式制定法律,采用相對簡化的規則設置擬制的條文就成為難以避免的現象;在同一性與差異性辯證互動的詮釋循環的思考路徑之中,兩個不同的構成事實具有同一的意義和關系是制定法律擬制的決定性因素;同一的意義和關系是詮釋循環中形成的比較點,具體表現為事物的本質。事物的本質溝通了實然與應然,是制定法律的本體和核心。法律擬制并非立法者恣意的行為,需要通過事物的本質所展現的規范目的來控制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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