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比較法研究 > 國際法中健康權的產生、內涵及實施機制 【正文】
摘要:健康權作為二戰后興起的一項重要人權,其發展路徑具有從國際法向國內法擴展的特點。“人身的固有尊嚴”是健康權的正當性基礎所在,也決定著健康權的基本內涵。《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健康權既是自由權,也是社會權,既指獲得衛生保健的權利,也包括獲得構成健康基礎條件的權利;第12條第2款規定只是列舉了公約起草者認為特別重要的四項義務,而非締約國的全部義務。締約國義務的性質和范圍必須結合公約第2條規定的一般義務條款加以判定。健康權的實施機制包括締約國報告機制、書面申訴機制,以及調查報告機制三種,不同機制對締約國的約束力不同,綜合運用多種機制確保健康權的有效實施是今后的發展趨勢。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