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長白學刊 > 監察委員會監察權配置研究 【正文】
摘要:監察委員會吸收、整合了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與紀委合署辦公,實質上確立了黨紀調查權、政紀調查權和刑事調查權于一體的綜合調查權,這大大提高了反腐敗的效率和監察范圍,達到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的全覆蓋,整合了反腐敗資源和力量。然而,監察委員會在公職人員定義、調查權定位和權力監督、權利保障方面還需不斷完善和發展。因此,要從法律層面在實體和程序上約束監察委員會權力的行使,明確界定監察對象范圍,完善對調查權的規范和約束,強化權力監督與制約,細化權利保障制度,這樣才能將監察委員會的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反腐敗效率,促進反腐敗和法治的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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