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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騙取財物”問題芻議

    韓玲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 遼寧大連116025
    • 傳銷
    • 騙取財物
    • 交叉競合

    摘要:從立法軌跡上看,對傳銷犯罪適用的罪名從非法經營罪轉變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之前所有參加傳銷活動的人都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余地轉變為只追究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當前刑法規制的范圍僅包括"拉人頭"和"收取入門費"形式的傳銷,將"團隊計酬"式傳銷排除在外。"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最本質特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之間屬法條競合中的交叉競合關系并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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