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大連海事大學學報 > 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制度的體系糾正 【正文】
摘要:中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在體系上被歸屬于幫助、教唆型侵權抑或著作權直接侵權,從而引發司法裁判邏輯混亂、法律適用錯位、判決說理空洞等種種問題。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是為糾正因技術沖擊造成的著作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失衡狀況,彌補著作權直接侵權保護之缺漏,同時兼顧網絡技術發展而建立的侵權制度。受法政策的影響,間接侵權制度還需要順應法政策的變化,在責任基礎、構成要件上做出靈活調整。幫助、教唆侵權無法實現間接侵權制度多層次、動態性利益衡量目的,在構成要件上也與間接侵權大相徑庭。著作權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立法目的上互補而非互容,在侵權行為及其責任的構成要件上差異明顯,二者聯系日漸式微。中國未來立法應當糾正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體系定位,與幫助、教唆侵權以及直接侵權相區分,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侵權責任制度,在體系上歸屬于《侵權責任法》第36條所構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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