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經濟與管理科學 > 經濟與管理綜合 > 福建江夏學院學報 > 事案解明義務背景下摸索證明的邊界探究 【正文】
摘要:伴隨辯論主義法理的變遷,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任務與活動有所調整,主要體現為法院闡明義務與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的強化。為達致集中審理的目標,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對于案件事實、證據承擔解明義務。不論該事實、證據是否有利于己,其均應予以陳述或提出。但是,這并非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可以無限制地要求對方當事人解明案件事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抽象性或猜測性主張,欲通過證據調查結果獲得信息或證據時,原則上不被允許。然而,舉證人已經充分提供相關線索使其主張具有合理根據的,應當允許其在事案解明義務的范圍內進行摸索證明。對方當事人應負事案解明義務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摸索證明的容許度及其邊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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