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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法律思維形式的事物本質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雷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事物本質”(Natur der Sache)的概念屬于一般精神史概念。如席勒(Schiller)曾考慮通過這一思維形式來對歌德的思維方式作最正確的概括:通過其“穩固的風格,總是從對象中獲得法則,從事物本質中推導出它的規則”[1]。事物本質是致力于弱化所有那些粗糙的二分法——實然與應然、現實與價值——的解決辦法,它在事物中尋找理性;它是那兩種思維方式相互抗爭的關鍵詞;這兩種思維方式在精神史上一再重新爆發,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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