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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判性法理思維的邏輯規制

    陳金釗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
    • 法理思維
    • 法律思維
    • 法治思維
    • 法治邏輯
    • 批判性思維

    摘要:法理思維不僅需要接受法治之理的約束,還包括對邏輯思維規則的尊重和運用。在西法東漸過程中,中國法學研究者吸收了西方法學的知識、原理體系,甚至部分法律價值,然而對于"根據法律的思維"的"法律",很多人只認同作為行為規范的法律,而不認可法律思維規則(法律方法)也是法律的組成部分。從西方傳來的法學思維與傳統的整體、辯證、實質思維存在沖突。簡單的依法辦事、根據法律進行思考的思維方式,難以應對復雜變化的社會,因而要求在整體、辯證視野中理解、解釋和運用法律。這樣,就產生了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關系糾葛。為保障法律的權威性,解決思維決策的恰當性問題,就需要在依法辦事的思維中介入批判性思維。法理思維所批判的對象是擬制的法律主體、法律行為規范,是要用法治邏輯或法律方法規制人們的思維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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