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 > 民法上目的性限縮的正當性基礎與邊界 【正文】
摘要:目的性限縮的正當性基礎來源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結構,具體表現為法條文義雖然總是首先發生效力,但是需要法的意義與目的即法律規則的支撐。法條文義是對法律規則的表達,目的性限縮僅在法條文義表達偏離法條意圖傳達的法律規則時起到修正作用,以恢復二元效力結構的平衡,而非修改法律規則本身。對民法多元價值的考量可能構成目的性限縮的動機,卻不能取代法律規則而成為目的性限縮的"目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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