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家 >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審查之道:基于108件司法裁判的分析 【正文】
摘要:考察2011-2018年間108份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可以發現,我國法院在適用修訂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過程中,圍繞“誰是公共企事業單位”和“信息應否公開”兩大問題,就“參照執行”的主體和方式已發展出頗為系統、精細的審查邏輯,并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以往研究所提出的“階段漸進論”“主體類同-職能類同”和“形式主義-實質主義”模式等識別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學說,以及用以判定信息應否公開的“最少存留適用”規則。但既存審查邏輯也存在值得進一步完善之處。在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更為理想的審查思路是:認定公共企事業單位時,應擴大形式性依據的參考范圍,借鑒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對相關組織的業務職能做實質性考量;判斷信息應否公開時,不應從正面要求信息被列舉為公開項目,而應從反面考察信息是否屬于實體性或程序性的公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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