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論壇 > 論"交涉性辯護"--以認罪認罰從寬作為切入鏡像 【正文】
摘要: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刑事案件的辦理在中國開始被區分為認罪認罰案件與不認罪認罰案件兩種類型。與不認罪認罰案件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上進行“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式的平等對抗有所不同,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則更多地體現在審前程序,尤其是審查起訴環節中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商、對話。如果說不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辯護樣態可被概括為“對抗性辯護”,則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辯護樣態可被稱謂為“交涉性辯護”。作為一種較為嶄新的辯護樣態,“交涉性辯護”所追求的訴訟目標是,通過與檢察機關積極地溝通、協商和對話,說服其在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后及時終結訴訟,或在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庭提出較為輕緩的量刑建議,從而讓被告人獲得更為有利的訴訟結果。“交涉性辯護”的形塑,除了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有關外,還與值班律師的角色嵌入和“對抗性辯護”的內在局限性有著緊密的聯系。目前,“交涉性辯護”還面臨著交涉對象過于強勢、交涉能力極為有限以及交涉機制嚴重缺失等諸多瓶頸因素。其出路或在于,實現檢察官的司法官化,提升辯護方的交涉能力,以及交涉環境的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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