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論壇 > 構建我國行政訴訟中合法、法定和適用法律法規的復合審查標準體系 【正文】
摘要:當下行政法學理論與行政審判實務中,普遍將行政訴訟審查標準界定為“合法性審查”,這明顯有悖于當下法律規范中“合法”、“法定”和“適用法律、法規”等制度設計。我國行政訴訟審查標準并非“合法性審查”的單一標準,而是合法、法定和適用法律、法規的復合審查標準體系。“合法”與實質合法性和法律理念主義相呼應,是法律對行政的一般要求和“底線標準”。“法定”彰顯法律的行政創造力,旨在踐行“法律保留”原則。“適用法律、法規”既有“法治思維”“個案化”的考量,也有“文書載明法律條文”的形式意義,旨在促進行政“有據而為”。應構建以“合法”為原則、以“法定”和“適用法律、法規”為例外的“三位一體”的“復合”審查標準體系,并分別將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和撤銷判決理由中的“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違反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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