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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賄賂犯罪中“感情投資”與“人情往來”的教義學形塑

    車浩 北京大學法學院
    • 賄賂犯罪
    • 對價關系
    • 感情投資
    • 人情往來

    摘要:在“感情投資”的場合認定賄賂犯罪,不以確定影響職權行使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響職權行使即可。這并沒有消解財物與職權行使之間的對價關系(即作為抽象危險犯的收受禮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動,從而將處罰范圍由實害犯擴展到具體危險犯。那種在解釋論上虛化“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觀點,違反了分權體制。證明“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關鍵,在于送禮者是否明確提出具體請托事項,而不能僅僅根據權屬關系和期待關照的內心意圖來推定。否則,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禮金罪”來類推入罪。法教義學上“人情往來”,是一種收緊處罰范圍的出罪事由,其既不嚴格要求時間上的往來同步化,也不要求價值上的往來等價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種基于人情世故的“往來預期”。這種“往來預期”是個體之間通過禮金互換實現情感交流和長久維系的社交規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對等性而與職務無關,才能被認定為具有“往來預期”的事項。由于從整體和長期來看,往來雙方在禮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將該禮金視作職務行為的對價,由此排除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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