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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法學評論 > 警察權的央地劃分 【正文】
摘要:《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的十四項職責基本上可以解構為中央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而地方事權是交織在十四項職責之中的,很難抽象地條分縷析,必須通過立法明確宣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地方公安機關的決斷邊際也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地方公安機關在處理地方事務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同事務方面的能力取決于立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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