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法制與社會發展 > 論案件事實的層次與建構 【正文】
摘要:作為一種具有程序性的陳述,案件事實可以依據不同階段的司法過程的性質被分為再現事實、證據事實、裁判事實三個層次。再現事實是所有參與訴訟的主體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至少需要滿足語義學上的客觀性要求。證據事實是以證據為依據被再現的事實,追求的是形而上學的客觀性。裁判事實是依據法律對證據事實作出的評價,可以分為程序性裁判事實與實體性裁判事實,追求的是邏輯學上的客觀性和論證學上的證成。這三個層次的事實在司法活動中具有不同的位次、屬性,對應不同的義務。理清案件事實的層次,明確不同層次的事實的建構義務,既可以避免理論混淆,也有助于減少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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