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訴訟法與司法制度 >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憲法界限 【正文】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與保障人權、體現國家保護義務等憲法意義。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與個人罪責原則相沖突,自愿性保護不足等問題。為此有必要把人權保障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合憲性控制的基礎,并將法治原則作為自愿性的判斷標準,從而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在保障辯護權、知情權的基礎上進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人民檢察院的協商過程中,應確保協商雙方的對等性、協商程序的正當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展開,應符合憲法關于法檢公三機關相互制約原則,合理協調法檢公三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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