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 > 醫藥衛生科技 > 醫藥衛生綜合 > 甘肅醫藥 > 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 【正文】
摘要:計量單位實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并以單位符號表示,具體使用可參考1991年中華醫學會編輯出版部編輯的《法定計量單位在醫學上的應用》一書。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衛生部聯合發出的質技監局量函[1998]126號文件精神,血壓計量單位恢復使用毫米汞柱(mm Hg),但在文中首次出現時應注明mmHg與千帕斯卡(kPa)的換算系數(1 mmHg≈0.133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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