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I > 教育綜合 > 廣西民族師范學院學報 > 《明史》誤載“巡按陳效歷數應龍二十四大罪”辨析 【正文】
摘要:據張廷玉《明史》卷312《四川土司二.播州宣慰司傳》載,廵按貴州監察御史陳效于萬歷十八年(1590年)上疏明廷彈劾末代播州宣慰使楊應龍,“歷數應龍二十四大罪”。這里“二十四大罪”的說法,是不正確的,當糾正為“巡按陳效歷數應龍十二大罪”。明朝官員認為楊應龍之罪惡主要體現在草菅人命、劫掠民財、暴征橫斂和僣分妄為等方面,但其中的殺人之罪才是最難以姑息者。《萬歷疏鈔》《明神宗實錄》《國榷》及《擬山園選集》等早出史料皆未在涉及此項記載時出錯,王鴻緒的《明史稿》應該就是出現“二十四大罪”說法的最早史籍,并影響到了張廷玉的定本《明史》等后出之書,使得該訛誤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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