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 > 工程科技II > 綜合科技B類綜合 > 河北聯合大學學報 > 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死亡給付型保險立法重構 【正文】
摘要: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是一類意思表示欠缺完整性的特殊的民事主體,其權益保護值得特別關注.然而,在死亡給付型人身保險之中,相關立法與實務卻尚且存在著沖突.即成年精神病人被無端地排除在被保險人行列之外;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卻無人能夠為其投保;16一8周歲可自食其力以維持生計的未成年型完全民事主體,在父母為其買投保險之時,其保險之同意權被恣意剝奪;被保險人之同意規則之主體多有不當,又在混合人身保險設置之中略顯累贅.鑒于此,在權衡道德危機與保險保障供給法益之下,我國死亡給付保險之被保險人主體、投保主體以及保險同意權主體均應當做出適當擴張及其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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