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I > 教育綜合 > 河南社會科學 > 前民法典時代公平責任的適用:裁判誤區與應然路徑 【正文】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延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公平責任規則是對公平價值理念的貫徹,但其不宜被認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而應屬于損失分擔規則。通過對2008-2018年間法院二審判決書的梳理,可知法院多采納"公平責任原則"的表述方式,司法實務對公平責任規則的適用存在將其與公平原則和責任減免事由混淆,錯誤地將其適用于合同法領域或無過錯侵權領域,以及將其等價為人道補償等諸多問題。其中,將公平責任等價為人道補償的最主要表現在于裁判者只看重客觀損失的存在,而忽略了公平責任規則適用所要求的因果關系構成要件。未來民法典宜明確規定公平責任規則的適用僅限于侵權法領域的過錯侵權類型中,除雙方不具有過錯外,還必須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他人損害結果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若行為人沒有采取任何行為,則不能要求其據此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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