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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三權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達——以《民法典分編(草案)》第一百三十條為視角

    田競 中共周口市川匯區委政法委; 河南周口466001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土地經營權
    • 次級用益物權
    • 登記生效

    摘要:基于“三權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客觀現實、法律習慣、法律概念科學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體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農地權利結構是農地“三權分置”模式在我國《民法典》中的應然立法表達。民法典分編(草案)第一百三十條的立法表達與之吻合呼應,既有土地經營權物權法定緩和、間接確立“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農地權利結構、創建土地經營權設權效力為登記對抗制等創新之處,也有農地流轉登記對抗制度過于籠統等不足。為切實維護廣大農民權益、交易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需進一步明確土地經營權為不動產物權,明確為次級用益物權更為妥帖,并增補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為嚴格的登記生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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