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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為“合法行為”之再審思

    易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 法律行為
    • 合法行為
    • 私人自治
    • 法效力

    摘要:相較于《民法通則》第 54條,《民法總則》第 153條不再將民事法律行為明定為“合法”行為,此為向傳統民法理論的回歸,具有合理性,也彰顯了我國民事立法的進步。不過,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理論在對“人之行為”進行分類時,往往又會將法律行為納入與違法行為相對的“合法行為”的范疇,這似乎與前者發生抵牾。我國少數學者就此有簡略說明。一較新穎的解釋是:由于人們經常根據某一情形之通常情況來進行思考,或者說包括規范在內的事物是由他們的一般屬性所刻畫,而法律行為常態下為合法行為,僅異態下才為違法行為,因此,在理論上(非立法上)將其定性為合法行為也頗具合理性與說服力。當然也要注意到,以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標準來評斷法律行為,其價值或解釋力其實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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