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經濟法 > 金融法苑 > 外部接入信息系統服務商非法證券經營責任研究 【正文】
摘要:第三方開發維護的外部接入信息系統提高了證券交易的效率,使更為復雜的證券交易成為可能,也引發了新的監管爭議。外接系統服務商不具有獨立地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效交易指令的權能,只是在證券經紀業務的外圍提供信息傳輸和記賬服務,也不從事跨賬戶清算交收。分倉式資管系統可以層層設立虛擬的子賬戶,這違反了賬戶實名制監管。但外接系統可實現基于客戶終端信息的2.0版實名制,優于基于身份信息的1.0版實名制。股災前,外接系統的使用方式包括配資業務的違法性不突出,并無明確地禁止提供此類系統的法律規范存在,故外接系統服務商也不構成協助開展非法證券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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