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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股實債司法裁判實務的總結與反思

    趙育才 北京大學法學院
    • 名股實債
    • 股權回購
    • 司法裁判

    摘要:名股實債包括股權取得和股權回購兩個交易環節。股權取得有增資入股和受讓股權兩種方式,股權回購可以由股東或公司承擔相應義務,因此名股實債有數種不同的交易模式。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名股實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據各類要素探尋當事人真實合意,多數情況下會依據外在形式認定為股權,特定情形下認定為債權;當涉及案外人時,法院會進一步判斷合同履行是否對債權人等案外人利益產生損害,在平衡交易各方利益基礎上作出裁判,以消除名股實債交易的負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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