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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路徑的選擇

    宋斌; 張明正; 虞巧慧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檢察院; 安徽馬鞍山243000
    • 監察體制改革
    • 監察執法
    • 提前介入
    • 職務違法犯罪

    摘要: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制度規范和工作機制尚不健全,在介入方式、介入程序、介入范圍等方面不夠完善,檢察機關在監察執法領域的法律監督職能弱化。重構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要在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下,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為指引,以法律為依據,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銜接配合同監督制約并重。在路徑選擇上,要建立受邀介入和主動介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擴大檢察機關介入監察執法案件的范圍,保證檢察機關在程序上能夠實現對監察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適時建立留置必要性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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