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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競爭性專利和解協議與最高法院對阿特維斯案的判決

    赫伯特·霍溫坎普; 孫瑜晨(譯)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反壟斷
    • 專利
    • 和解協議
    • 延遲支付
    • 藥品

    摘要:在聯邦貿易委員會訴阿特維斯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一個涉及品牌藥的專利權人向仿制藥侵權人支付以使其離開市場的專利侵權訴訟和解協議,根據反壟斷法可能是違法的。布雷耶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令人驚訝地寬泛,這表現在兩個關鍵的意義上。首先,他談到了一種遠遠超出仿制藥爭議范疇的普遍性,這些爭議已經引發了大量的延遲支付和解協議。其次是法院選擇的侵略性做法。一種顯而易見的替代方案是大多數巡回法院普遍采用的規則,即任何和解協議如果它表面上在“專利范圍內”,則免受反壟斷攻擊。根據這種方法,法院可能不會通過調查專利的有效性來對和解協議進行二次推測;和解協議本身就可以屏蔽法院的這種質疑。第二種替代選擇是,一個巨額的和解付款就表明專利存在問題,從而提請法院更密切地審視基礎專利,以確定和解是否真的是一種管理訴訟和商業風險的善意嘗試。第三種方法是,根據反壟斷合理原則,與訴訟風險不成比例的大額和解排除支付可能是違法的,而無需詢問專利是否事實上無效,即使和解協議并未超出專利名義上覆蓋的范圍。最后,法院可能會應用“快速審查”,或者縮短的反壟斷分析,其中原告可以享有關于市場力量或反競爭效果的推定。最高法院選擇了第三種方法,即合理原則,但它明確指出原告不需要完成一個長形式的合理原則的證明,并提出重要的捷徑。同樣重要的是,雙方無異議地一致認為消費者福利應當是反壟斷法的目標。數額大小與風險相關的支付對于企業決策至關重要,但企業風險通常是私有的,因為企業拿自己股東的資源冒風險。然而,在藥品延遲支付的環境中,被置于風險中的是原研藥企的投資和消費者福利,這是兩種相反方向上的利益。消費者代表了一種重要的外部性。他們不是這場糾紛的參與者,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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