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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的制度意義和活躍空間

    黃鳴鶴 不詳
    • 國家強制力
    • 武力解決
    • 氏族社會
    • 認同意識
    • 公共秩序

    摘要: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就容易犮生糾紛。糾紛必須解決,涉及公共秩序、權利救濟、正義分配、保障自由,這是法治的目標和存在的意義。在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符號出現之前,規則與糾紛已經出現。在部落時代,氏族社會成員集體狩獵,射中獵物的勇士有權決定獵物的分配方式,這.就是/史認的規則。不成文的法律,并無國家強制力,執行依靠集體認同意識及行為自覺。部落成員間發生糾紛,可以武力解決,也可以請求部落長老栽決,這就是審判的初始形態。部落長老的裁判權,在于德望與權威,裁判的依搞,可以是傳統習慣,也可以交由神靈定令。可以說,人類的司法活動在國家出現之前,已然存續了數十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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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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