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民主與法制 >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護的基礎和限度 【正文】
摘要:弱人工智能時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實質(zhì)上都具備了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要求,應賦予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排他性保護。刑法規(guī)定著作權犯罪主要保護的是著作財產(chǎn)權。在將相關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載的著作財產(chǎn)權主體的基礎上,對行為人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給予刑罰處罰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規(guī)定著作權犯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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