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人大法律評論 > 論我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賠償責任制度要點和機制完善——以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踐為研究基礎和視角 【正文】
摘要: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賠償責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側重于法理方面,而較少關注不動產登記實踐。我國自2013年年底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其工作實踐為這一課題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筆者從實踐的視角,結合法解釋學和比較法研究,逐一檢討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賠償制度要點后認為:不動產登記錯誤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記原因而為的登記因錯誤或遺漏所致的登記簿上的內容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內容不符。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可分為兩類。不動產錯誤登記賠償性質兼具民事責任屬性和行政責任屬性,但以民事責任屬性為主。其歸責原則應當采過錯責任說。其構成要件應當包含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以及主觀過錯四個方面。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主權利的損害賠償,利息,為主張權利所支出之費用。經過實踐的探索和總結,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機制可通過責任保險等方式不斷完善。構建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保險制度的要點包括: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保險的模式選擇,賠償數額,免賠數額,保險追溯期,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保險費用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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