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I > 教育綜合 > 四川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 內部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分析 【正文】
摘要:內部行政行為在實踐中一般以“不可訴為原則,可訴為例外”,隨著理論和司法案件中裁判觀點的逐漸轉變,內部行政行為在符合一定外部化標準之下能夠具備可訴性,成為共識。但在涉及內部行政行為的判斷上究竟要符合什么樣的標準才能被認為是產生外部化而具有可訴性,仍然存在爭議。在實踐中,哪一類行為歸于內部,哪一類行為歸于外部,沒有一個涇渭分明的界限。整個行政系統存在著一個縱橫交錯的權利分配和運行機制,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的每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在作出之前通常都要經過一定的內部程序。為了保障行政決策的高效率和正當性,保障公民的基本訴權,下級機關的審查建議、上級機關下達的批復以及集體決策過程中的會議紀要和備案等內部行政行為應被納入司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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