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公安 >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 > 單位賄賂犯罪罪名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正文】
摘要:單位賄賂犯罪是指由單位實施的行賄、受賄犯罪行為。單位賄賂犯罪罪名體系由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的非公務單位賄賂犯罪罪名體系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的公務單位賄賂犯罪罪名體系構成。目前,就我國單位賄賂犯罪的立法現狀而言,主要存在著立法結構與罪名體系混亂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在形式層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協調性,而且在實質層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義與責任主義的價值訴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務—非公務”賄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單位賄賂犯罪的罪名體系。具體而言,涉及整合相關罪名、擴充部分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及刪去介紹賄賂罪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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