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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外出會診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理解與適用

    陳龍業; 王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濰坊工業學校技工部
    • 醫師外出會診
    • 替代責任
    • 診療過錯
    • 遠程醫療

    摘要:對于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因過錯診療行為導致患者損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邀請醫療機構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邀請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須以滿足獨立的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其中違法診療行為這一要件事實明確限定為該醫師在對患者進行診療的行為。會診醫療機構存在其他過錯診療行為的,應根據是否符合相應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判斷其責任的承擔與否。遠程醫療的情形也應當適用邀請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則,這時醫療機構之間的協議約定可以作為確定內部責任及追償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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