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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山東審判 > 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解生效模式適用研究 【正文】

    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解生效模式適用研究

    李寧; 穆春燕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研究室
    • 民事訴訟調解
    • 生效
    • 反悔權

    摘要:訴訟調解生效模式的適用是體現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優勢的重要方面。現行民事訴訟調解生效模式適用主要以一般生效模式為主,特殊生效模式為輔,調解反悔權制度也被廣泛應用。S省P縣2015-2018年司法數據表明,這給法院調解工作帶來了諸多困惑,并給執行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基礎上,為提高基層法院及基層法庭調解效率,嘗試性地對《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款第4項'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的規定進行積極探索,將受理的傳統民事案件納入特殊生效模式的范圍內,以探索建立以特殊生效模式為主、一般生效模式為輔的原則,并嚴格限制調解反悔權制度的適用,將會對調解制度在基層法院的運用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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