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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主導的聯合起草法案模式析論

    汪全勝; 衛學芝 山東大學
    • 人大主導立法
    • 聯合起草
    • 部門利益
    • 專門委員會
    • 人大工作機構

    摘要:人大主導立法是我國現階段對人大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標,為實現這樣的目標,必須加大人大主導法案起草的力度。人大主導法案起草包括兩大方面:一是人大自主起草;二是人大主導的聯合起草。人大主導的聯合起草就是人大組織起草小組,吸收對口政府部門、政府法制部門、專家學者等人員參加,既發揮人大的主導作用,還可以有效防范"部門利益"對人大立法的滲透,同時還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質量與效率,應推廣適用人大主導的聯合起草模式。但這種模式的適用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人大工作機構設置完善、立法人員的素質具備、立法資源配備齊全等。我國人大應在制度設計、機構設置、立法能力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提高,在法案起草的立法源頭上,逐步實現人大主導立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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