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 “氣槍鉛彈”帶來的司法實踐困惑 【正文】
摘要:在現(xiàn)行涉及高壓氣槍、仿真槍和配用彈藥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明確給出了非法制造、運輸、郵寄、買賣氣槍鉛彈的入罪量刑標準,但“氣槍鉛彈”的表述與國家標準的不一致,在客觀上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的實踐困惑。雖然2018年3月兩高的《批復》中對“氣槍鉛彈”的含義做出了相應的解釋,但這個解釋是不科學、不嚴謹?shù)?也和國家標準“氣槍彈”的概念不相符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條款中的“氣槍鉛彈”改為“氣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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