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 美國未成年人父母監護資格的恢復及制度啟示 【正文】
摘要: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資格被剝奪后,在適格的條件下可得以恢復。美國法強調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要求各州對監護資格受剝奪之父母進行“合理努力”,并針對相關流程及服務內容設置具體規則,旨在矯正問題父母和實現家庭團圓。我國《民法總則》第38條雖已確認父母監護資格恢復制度,但其立法根據和實施機制不夠充分,關于“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過于抽象,也未考慮國家公權力的進一步介入。鑒于《民法總則》第38條的未決問題,美國法的成熟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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