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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制層次與管控理念:自動駕駛汽車的監管進路

    陳錦波 浙江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 自動駕駛汽車
    • 安全風險
    • 監管
    • 超人性
    • 類人性

    摘要:自動駕駛汽車優化了人類的生活體驗,但也帶來了車輛乘客人身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三方面的風險。從技術和法律制度兩個維度,可實現對自動駕駛汽車面臨的上述風險的有效法律規制,但應注意區分該兩種規制進路的主次層面:技術是規制自動駕駛汽車風險的基礎性設施,而法律規則才是治理自動駕駛汽車的根本之道。同時還應當分別因應公眾對自動駕駛汽車“超人性”和“類人性”的兩個現實需求,秉持兩種不同的管控理念,以形成對自動駕駛汽車規制體系的價值指引。如此,才能最終實現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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