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 國家保護義務視角下的順風車規制——以35份地方規范性文件為分析對象 【正文】
摘要:與網約車不同,平臺化的順風車業務并非經營性客運,無須設定行政許可對其準入條件進行規制。但順風車平臺在與駕駛員、合乘者之間構建民事法律關系時,仍呈現出一定的權力距差,平臺通過格式條款確定了權利義務,無論作為順風車信息服務使用主體還是作為客運服務合同和居間合同訂立者,駕駛員、合乘者都須受平臺格式條款的約束。順風車平臺一方面通過抽取信息中介費用營利,另一方面將順風車業務與網約車業務整合以達成規模效應,在利益驅動之下容易忽視用戶的權利。國家有義務在私主體之間勢力不均衡時提供主動保護,該種保護可通過基本權的客觀價值得到證立,但應注意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的問題,各地方現有規定普遍存在這兩方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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