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中國政治與國際政治 > 臺灣研究 > “法理臺獨”概念體系論 【正文】
摘要:從本質規定性與形式規定性兩個層面而言,“法理臺獨”應被定義為體現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臺灣的所謂“國家化建構”目標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就概念內涵而言,“法理臺獨”的理論特征體現為其“臺獨”本質、“合法性”價值和規范變遷形式;“法理臺獨”的表現形態集中體現為通過對臺灣地區“憲制性”規定、法律體系和相關的國際法規范的變遷,完成對“臺獨”事實的法規范確認。就概念外延而言,應以行為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對“臺獨”表現形式形成由“法理臺獨”和“事實臺獨”構成的邏輯周延的類型劃分。在“臺獨”實踐譜系中,“法理臺獨”發揮著“構成”“臺獨”分裂體系與“確認”“事實臺獨”行為“合法性”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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