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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保險的自由化及其限制——以《保險業法》制度變遷為切入點

    何麗新; 陳昊澤 廈門大學法學院; 福建廈門361005
    • 日本
    • 保險自由化
    • 保險監管
    • 金融風險

    摘要:日本的戰后型保險系統采用實體監管,以'同一商品,同一價格'限制保險業競爭,實現保險業的穩健運行。隨著保險自由化的興起,日本的保險嚴格監管開始松動,《保險業法》從1996年到2016年進行了13次修訂,通過擴大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子公司的方式兼營生命保險與損害保險,實行第三領域保險的自由化,允許金融混業經營的放開和銀行銷售保險的解禁,引入保險經紀人制度,緩和生命保險銷售人專屬制,推動保險自由化的發展。與此同時,以經營信息披露義務和信息提供義務強化保險信息的披露,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并以償付能力基準、早期修正制、標準責任準備金等制度,對保險自由化予以一定的限制,防范保險財務風險,以寬嚴相濟的適度保險監管模式,保障經營健全性和日本保險業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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