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yyiou"><tbody id="yyiou"></tbody></cite>
<cite id="yyiou"><samp id="yyiou"></samp></cite>
  • <s id="yyiou"></s><bdo id="yyiou"><optgroup id="yyiou"></optgroup></bdo>
  • <cite id="yyiou"><tbody id="yyiou"></tbody></cite>

    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湘年法學 > 體育組織章程中的仲裁條款:自愿同意還是強制接受?——以《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為視角的分析 【正文】

    體育組織章程中的仲裁條款:自愿同意還是強制接受?——以《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為視角的分析

    簡·魯克莫斯基; 曹黎明; 郭樹理 波茲南亞當·密茨凱維奇大學; 湘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 體育仲裁
    • 仲裁條款
    • 訴權
    • 運動員的權利

    摘要: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日益普及,乃大勢所趨,這在體育界尤為明顯。有一種觀點認為:仲裁庭,特別是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對與體育相關的糾紛享有專屬管轄權。各種體育組織的章程和細則中附加的強制性仲裁條款,更是強化了這種管轄權。如果有運動員或俱樂部欲不履行強制性仲裁條款規定的義務,他們會被警告其行為可能被予以紀律處分,這種震懾保障了仲裁條款得以執行。由于體育的職業化特點,以及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占據的壟斷地位,在糾紛發生后,運動員以及各體育俱樂部除了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以外別無選擇。盡管強制性仲裁條款的效力仍受到人們質疑,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卻對這類強制仲裁條款予以認可。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表明:包含強制性條款的私人仲裁協議,可能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特別是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訴權。雖然《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的基本權利一般不適用于私主體之間,但從國家負有保障人權的積極義務的概念,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國家及其機關(在本文中,尤其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有責任干預這種私人關系,以確切保障訴權的有效行使。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投稿咨詢 文秘咨詢

    湘年法學

    • 預計1個月內 預計審稿周期
    • 政法 快捷分類
    • 半年刊 出版周期

    主管單位:湘潭大學;主辦單位:法治湖南與區域社會治理2011協同創新中心;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法學院

    我們提供的服務

    服務流程: 確定期刊 支付定金 完成服務 支付尾款 在線咨詢
    主站蜘蛛池模板: 鹤山市| 湘阴县| 城步| 盐津县| 西平县| 潮州市| 古田县| 开封市| 常德市| 固始县| 成武县| 馆陶县| 司法| 桑植县| 喀喇| 濉溪县| 佳木斯市| 丹江口市| 宁国市| 邵阳县| 阳西县| 英德市| 江安县| 若羌县| 垣曲县| 抚顺县| 开封县| 民权县| 安庆市| 肥乡县| 含山县| 平南县| 当雄县| 漳州市| 玉门市| 杂多县| 汝阳县| 杨浦区| 崇明县| 嘉黎县| 辰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