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 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 【正文】
摘要:《民法總則》中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規定出現之前有待司法實踐加以探索完善。無因管理之成立除考慮管理意思外,還需考慮事務管理行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發現,因事務管理類型的不同,法院對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著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適法無因管理人因違反本人意思,而無法享受費用求償權,故在適法與否的界定中,對本人意思的判斷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斷的實質效果。作為本人意思之矯正,承認的具體形式為主張管理利益或承認事務管理行為,從而將事務管理的不適法性轉化為正當。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構建的無因管理體系就具有體系闡釋意義。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