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刑法 > 刑事法判解 > 論強迫罪的既遂與未遂 【正文】
摘要:在強迫罪罪狀表述的語法結構中,作為核心的動詞'強迫'是三價動詞。聯(lián)系著行為人、被害人和行為三個行動元,只有在三個行動元全部齊備時,即強迫的受事者轉化為的施事者時,強迫行為才告完成。區(qū)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法益侵害結果是否發(fā)生,強迫罪的保護法益包括人身權利、意志自由和社會風化,后者是其主要保護法益。只有被害人被迫時社會風化才受到現(xiàn)實的侵犯,所以只有被害人被迫實施了行為時,強迫罪才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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