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I > 教育綜合 > 興義民族師范學院學報 > 論反壟斷法私人執行之制度構建 【正文】
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公共執行和私人執行的雙重性。相比當前占據主導地位的反壟斷主管機關執行,反壟斷法私人執行具有易發現違法行為、成本低、主動性強、監督公執行以及彌補公共資源不足等優勢,更有利于社會正義的實現。反壟斷法私人執行制度包括實體制度和程序制度?;趯夥磯艛喾ㄋ饺藞绦辛⒎ㄅc實踐的分析和借鑒,我國反壟斷法私人執行實體制度應從主體資格、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排除侵害等方面進行構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違法行為的價格固定、橫向市場劃分、聯合抵制、轉售價格維持、搭售協議等壟斷行為宜適用直接執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規則的合并、縱向地域限制和聯營等壟斷行為宜適用審決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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