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中德法學論壇 > 德國自然人破產法改革 【正文】
摘要:1999年《破產清算法》中剩余債務免除制度的引入為免除自然人在破產程序中未清償的債務提供了可能。但德國的剩余債務免除制度非常嚴格。其一,冗長的程序給參與者很大的壓力;其二,債務人剩余債務的免除會因為嚴格的要求被拒絕。這些過高的門檻損害了剩余債務免除制度應有的讓債務人重新融入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功能。2014年《個人破產法》改革的重點有:縮短了剩余債務免除程序、刪除了第312條至第314條的簡易破產程序和第114條的優先受償權,對自主進入程序的決定進行了規定(隨之規定了對重復申請的限制),以及對剩余債務免除的拒絕理由進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國家利益作為最重要的推動力產生了更深遠的影響,個人破產法并沒有得到理念上的發展,甚至剩余債務免除制度因為擴大的特例范圍而被削弱,因為程序的劃分而被消解,使此次個人破產法改革顯現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輪關于《個人破產法》改革的討論很快就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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