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法理、法史 > 中德法學論壇 > 如何理解法律? 【正文】
摘要:作為解釋法律的理論,并非每個國家的法學方法論都一樣。按照傳統,在德國法中有四種解釋標準。其中,文本這一解釋標準被賦予了重要的意義。對于通常的法律解釋來說法律專業語言中的詞義更重要,與此相反,對于區分法律解釋和法官造法來說,一般日常用語中詞語的可能含義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類推解釋是十分有意義的。其(只能援引)文本進行解釋的背后是這樣一種立場:用這樣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國家強權對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權分立框架下議會的權力。事實上文義解釋并不能實現這樣的功能。上文中法學以及語言學上的論據說明了這一點,除了文本解釋,體系解釋、發生史解釋以及目的解釋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對此四種解釋標準進行整體衡量,但在解釋中還是要堅持從文本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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