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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救濟客體之厘清

    薄曉波 江南大學法學院; 江蘇無錫214122; 江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團隊
    •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 環境
    • 自然資源
    • 國家利益
    • 社會公共利益

    摘要:原告起訴資格擴張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表征,但其背后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卻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所救濟客體的特殊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可能單純地引起環境生態價值受損,也可能同時致使自然資源經濟價值受到侵害,還可能進一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可能引發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個體利益這三種利益單一的或復合的受到損害,包括純粹的生態損害、國有自然資源財產權損害及個體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等。要對這些權益進行救濟,就可能需要在同一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發生后提起不同類型的訴訟,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僅僅用以救濟純粹的生態損害,相應的,純粹的生態損害也應當僅由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予以救濟。厘清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救濟客體是正確認識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概念的根本性問題,也是理順環境受損時各種訴訟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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