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 > 工程科技I > 環境科學與資源利用 > 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 《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國家主權原則 【正文】
摘要:《生物多樣性公約》序言確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是全人類“共同關切事項”,這一概念的確立拓展了公約中國家主權原則的內涵,具體則體現在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技術的取得和轉讓、資金來源與機制這三項制度上。然而具體制度在實際案例中仍存在困境,Enola案表明公民個人跨國攜帶生物資源時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無法有效落實,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迪沃薩案則反映出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未能在ABS方面有效立法時,生物資源合作開發難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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