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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章節修訂中的三大問題

    何麗新; 王沛銳 廈門大學法學院; 福建廈門361005
    •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 責任限額
    • 船貨利益平衡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修訂過程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責任限額和適用范圍,是存在較大爭議的三個問題。這三大問題,事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實現。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作為分攤海上風險的法律制度,應將面臨海上風險的船方主體(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納入其權利主體范圍,以確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能夠發揮其'安全閥'的作用。同時,受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應逐步提高,以重新協調作為海上命運共同體的船貨雙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適用范圍擬擴展至內河運輸的背景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也應適用于內河航運,但對于國內水路運輸(包括沿海和內河運輸)的責任限額,應實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區別的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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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海商法研究

    • 預計1-3個月 預計審稿周期
    • 1.08 影響因子
    • 政法 快捷分類
    • 季刊 出版周期

    主管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主辦單位:中國海商法協會;大連海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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